English
联系我们
网站地图
邮箱



      <code id='C098BD1243'></code><style id='C098BD1243'></style>
    • <acronym id='C098BD1243'></acronym>
      <center id='C098BD1243'><center id='C098BD1243'><tfoot id='C098BD1243'></tfoot></center><abbr id='C098BD1243'><dir id='C098BD1243'><tfoot id='C098BD1243'></tfoot><noframes id='C098BD1243'>

    • <optgroup id='C098BD1243'><strike id='C098BD1243'><sup id='C098BD1243'></sup></strike><code id='C098BD1243'></code></optgroup>
        1. <b id='C098BD1243'><label id='C098BD1243'><select id='C098BD1243'><dt id='C098BD1243'><span id='C098BD1243'></span></dt></select></label></b><u id='C098BD1243'></u>
          <i id='C098BD1243'><strike id='C098BD1243'><tt id='C098BD1243'><small dropzone="7a5eb4"></small><sup date-time="6b304b"></sup><time dir="0a3d3b"></time><pre date-time="9b8a5d" id='C098BD1243'></pre></tt></strike></i>

          ng.28.66

          文章来源:百科   发布时间:2025-12-10 06:01:59  【字号:     】  

          劳动者罹患职业病,用人院不予支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?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后,单位能否在后续诉讼中提出相反的申请ng.28.66主张?近日 ,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劳动者患职业病 ,工伤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后“反言”的后反悔法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件 。

          2021年7月 ,用人院不予支A公司与余某签订为期3年的单位劳动合同 ,约定余某担任过油机长岗位。申请双方确认 ,工伤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,后反悔法余某每天噪声作业10小时。用人院不予支2023年5月 ,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申请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》明确了余某患职业性轻度噪声聋 ,用人单位为A公司 。工伤ng.28.66后A公司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以下简称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”)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,后反悔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法受理并经审查,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。A公司不服 ,起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前述认定工伤决定。

          A公司认为 ,余某自2013年起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,历任多家企业相关岗位,且前用人单位均未履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义务,应就余某职业病形成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,并追究前用人单位责任 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未全面调查工作年限及环境,认定事实不清 、适用法律错误。

         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辩称 ,A公司作为工伤申报主体 ,为余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,认定余某系A公司的员工 ,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的情形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,应认定余某属于工伤。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,适用条例正确 ,程序合法 。A公司先行认可工伤后又反悔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。且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员工不属于工伤情形负举证责任 ,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否定诊断证明效力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。故请求驳回A公司诉求。

          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 ,本案中 ,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》对余某的诊断结论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,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定余某情形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,作出认定工伤决定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A公司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 ,申请认定余某为工伤 ,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,后又不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,提起本案行政诉讼,前后意思表示相悖,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,亦未能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否定工伤 ,故A公司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,法院不予支持 。

          据此,盐田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          防治职业病是企业义务也是社会责任

         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,自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 ,我国逐步构建了职业病预防、诊断 、治疗及保障体系 。但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忽视配套防护设备投入 ,且职业病本身存在潜伏周期长、因果关系认定复杂等问题,劳动者常常面临举证难、赔偿慢的困境 。用人单位应当意识到,防治职业病不仅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义务,更是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、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。

        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工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。根据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,职工患职业病的 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第十四条第二、三款规定,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 ,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。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。职工或者近亲属 、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 ,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。本案中 ,A公司先为余某申请工伤,后又不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,且未能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 ,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

          法官表示 ,劳动者应当主动学习了解职业病的基本知识,规范、正确地使用防护用品,熟练掌握安全急救技能 。鉴于职业病的发现、诊断及认定存在一定滞后性 ,建议劳动者在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,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同时  ,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,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 ,分散自身工伤风险;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切实贯彻“预防为主 、防治结合”的原则 ,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的法律法规 ,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,预防工伤事故发生,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。一方面,要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、防护用品配备  、员工定期培训等职业病防治措施,从源头上降低员工工伤风险;另一方面,需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,建立完整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,并及时 、如实履行工伤申报义务 ,全方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。

          专题推荐


          © 1996 - 2019 学而优则仕网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

          地址:蒋家庙